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之規定者,應由管理單位向該管稽徵機關
  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
  日期,詳細記載,並彙報縣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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