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
  單位負擔,如已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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