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
  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賠償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免除
  之。
  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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