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規則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
  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縣府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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