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府設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有關縣有財產處理事項: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縣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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