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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不動產由各該管理單位囑託該管地政機關以高雄縣名義辦理縣有登記並 以直接使用機關(單位)為管理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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