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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福利彩券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彩券按當期售出券面總金額計算,獎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發行 成本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批售折扣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餘額 為發行盈餘,全數撥充作為福利事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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