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福利彩券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彩券按當期售出券面總金額計算,獎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發行
  成本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批售折扣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餘額
  為發行盈餘,全數撥充作為福利事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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