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設置要點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高階人員一人。
  (二)工務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三)地政處處長或副處長一人。
  (四)主計處處長或副處長一人。
  (五)法制局局長或副局長。
  (六)財政局副局長。
  (七)本市稅捐稽徵處處長。
  (八)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主管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

五、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指派有關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時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決議之。代表機關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會所為之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定或備查。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