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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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現行法規)
  本府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其所為之決議,應由主管
  機關陳報本府核定或備查: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