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其所為之決議,應由主管 機關陳報本府核定或備查: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