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專
  院校、軍警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且未領受其
  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企業等獎助學金者,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檢具相關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
      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職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德(操)行成績八十
      分以上且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且日常生活
      表現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前項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領有學校出具相關
  證明文件之學生。但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核發之對象。

  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設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並擔
  任主席,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科長二人、會計室主任。
  二、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教育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審核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二百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專科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本市高中、職校每學期一百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以外其他縣市高中、職校每學期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一百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經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申請獎學金應於下列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下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本自治條例所需申請書及其他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申請書及檢送之相關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退還。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