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二百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專科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本市高中、職校每學期一百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以外其他縣市高中、職校每學期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一百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經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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