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教育,並提供青少年適當的運
動、休閒、娛樂場所,發揮其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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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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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包括本館所屬之青少年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及前金
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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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活動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場地:
一、具有教育意義之各項社教、文化、藝術、體育活動。
二、青少年育樂活動。
三、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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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之場地應十日前填具申請表,檢附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名冊
,向本館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應預繳保證金,並於使用日期七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水電
費及清潔費,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館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時,所繳之保
證金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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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除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得延期使用外,其他因故必須改期
或終止使用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五日前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
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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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館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使用期間有損及本館建築或設備,經本館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已使用者,除沒收保證金外,其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不予退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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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或活動,為助於活動效果或場地功能之提升
,經本館同意,得販售展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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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分為每日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
二十二時;展覽場所為九時至十七時。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同意者,延
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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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各種文宣發布
使用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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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者,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並
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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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發售(行)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本館審查,必要時得加蓋
本館戳記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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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求本館同意,並應於用畢當日回復原狀
交還,違者得由本館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申請使用者負擔,並由保
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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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器材及設備,如有損壞應即予修復,若經本館修復者,
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並應照時價
賠償。
超時使用場地者,應依據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加收費用,經通知補繳後逾
七日仍未補繳者,該項超時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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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前應送本館驗證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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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
並協調本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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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需出售門票者,其門票應附加意外、平安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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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各場地使用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經市議會審議。
[附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1年春字16期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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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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