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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高雄市政府91高市府教四字第 7356號令修正發布第 1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6月2日高雄市政府八十六高市府教四字第7000號訂定發布全 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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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高雄市政府89高市府教四字第 41218號令修正名稱 及全文19條(原名稱: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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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高雄市政府91高市府教四字第 7356號令修正發布第 18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件-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各種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各場地使用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經市議會審議。 [附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1年春字16期56頁]
附件-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各種場地使用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