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學校特色設置藝術才能班
(以下簡稱藝能班),以早期發掘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
畫、系統性教育,充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增
進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
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班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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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藝能班之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音樂、美術、舞蹈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
優良師資、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
(二)學校設立各類科藝能班時,須提出該社團或團隊三年內參加全國
性競賽曾獲得成績前六名或優等以上、全市性競賽成績前三名或
優等以上成績證明者。
本局為配合社區化並垂直整合藝能班之銜接,得統籌規劃各校藝能班
設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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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申請設立藝能班時,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出下學年度設班計畫
,包含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報經本局核准後設立。本局
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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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
立藝能班;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國民中小學招生對象以設籍本
市之學生為限。
藝能班學生之入班,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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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藝能班之教學方式如下:
(一)分組教學。
(二)個別教學。
(三)協同教學。
(四)資源班教學。
(五)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
(六)其他教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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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藝能班教師員額編制,在中學每班置教師三人,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
二人。唯得以學校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為基礎,外加社會資源或兼代
課師資補足之。
辦理藝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
,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能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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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中小學藝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
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
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高級中等學校藝能班藝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標準已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
間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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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設立藝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外,應以班
級家長會及社會資源協助充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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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藝能班得免參加常態編班作業,授權由學校學生編班委員會辦理
編班,並將學生名冊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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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藝能班,每年應參加本市相關藝能競賽或對外公開展演活動。並
於學年度結束後,提出該班學生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或表演之成績,
併同學生名冊報本局備查。由本局審查小組評定是否繼續辦理或取消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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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能班提供指導及定期
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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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校藝能班執行情形列為校長及相關人員年終考核依據。執行成效
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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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準自94學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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