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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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學校特色設置藝術才能班
    (以下簡稱藝能班),以早期發掘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
    畫、系統性教育,充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增
    進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
    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班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訂定本基準。

二、設立藝能班之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音樂、美術、舞蹈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
        優良師資、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
  (二)學校設立各類科藝能班時,須提出該社團或團隊三年內參加全國
        性競賽曾獲得成績前六名或優等以上、全市性競賽成績前三名或
        優等以上成績證明者。
    本局為配合社區化並垂直整合藝能班之銜接,得統籌規劃各校藝能班
    設班事宜。

三、學校申請設立藝能班時,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出下學年度設班計畫
    ,包含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報經本局核准後設立。本局
    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四、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
    立藝能班;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國民中小學招生對象以設籍本
    市之學生為限。
    藝能班學生之入班,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辦理。

五、藝能班之教學方式如下:
  (一)分組教學。
  (二)個別教學。
  (三)協同教學。
  (四)資源班教學。
  (五)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
  (六)其他教學方式。

六、藝能班教師員額編制,在中學每班置教師三人,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
    二人。唯得以學校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為基礎,外加社會資源或兼代
    課師資補足之。
    辦理藝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
    ,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能班教師。

七、國民中小學藝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
    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
    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高級中等學校藝能班藝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標準已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
    間補足之。

八、學校設立藝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外,應以班
    級家長會及社會資源協助充實之。

九、學校藝能班得免參加常態編班作業,授權由學校學生編班委員會辦理
    編班,並將學生名冊報局備查。

十、學校藝能班,每年應參加本市相關藝能競賽或對外公開展演活動。並
    於學年度結束後,提出該班學生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或表演之成績,
    併同學生名冊報本局備查。由本局審查小組評定是否繼續辦理或取消
    申請資格。

十一、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能班提供指導及定期
      評鑑。

十二、各校藝能班執行情形列為校長及相關人員年終考核依據。執行成效
      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十三、本基準自94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