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協助本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
段學校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特依
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暨「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
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服務對象:
(一)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嚴重精神官能症等嚴
重情緒障礙且具有攻擊性行為學生。
(二)自閉症且具有攻擊性行為學生。
(三)重度肢體障礙學生。
(四)其他顯著障礙需要特別照顧者。
三、兼任教師助理員之職責:
(一)提供個案學習、評量過程中必要之協助。
(二)協助教師輔導個案學生生活與行為問題。
(三)協助教師與個案學生家長聯繫事宜。
(四)配合校方協助處理個案突發之事件。
(五)協助個案學生行動訓練,包括:轉換教室空間、上下樓梯、使用
電梯......等。
(六)協助個案學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含如廁訓練、進食訓練、盥洗
、沐浴......等)。
(七)協助個案學生復健訓練及輔具使用。
四、申請條件:
(一)具本注意事項第二點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
員會」鑑定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資源班與普通
班教師合作輔導後,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經營者
。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教班重度身心障礙人數多,學生嚴
重行為出現頻繁,致學校教師人力無法提供照顧者。
五、申請及服務時程:
(一)每年由學校分二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第一次:每年 1月15日至 1月31日。
第二次:每年 8月 1日至 8月10日。
(二)第一次申請服務當年度 2至 6月份,第二次申請服務當年度 9至
12份月及次年 1月份。
(三)如有新增個案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檢附之資料:
(一)本市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証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最近
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書。
(二)本市相關專業人員或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報告。
(三)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証明(請詳述)。
七、各校申請案由本市「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評估後,彙整
評估報告由教育局邀集相關人員審查並核定之。
八、兼任教師助理員之服務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暨
教師助理員」年度費用項下支應。
九、兼任教師助理員應專用於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需,嚴禁調用於處理
學校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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