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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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兼任教師助理員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0日
2.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為普及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之學前教育、早期療育及職業教育,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師資培訓及在職訓練。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程
  序比照各該校所設學部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特殊教育學校
  (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
  人員及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教師之資格及聘任,依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類別、職責、遴用資格
  、程序、報酬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
  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
  前二項人員之編制、設施規模、設備及組織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