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
    成及運作,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
    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
          業原則。
    (二)提供本局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三)提供本局及學校規劃辦理學校營養教育相關業務之諮詢。
    (四)審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五)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六)協助學校午餐特殊狀況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三人至四人。
    (二)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
    (三)現任家長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校長代表三人至四人。
    (五)營養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代表職務異動時,本局應依程
    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本局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本局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提供會議
    參考。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別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科長、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人兼任,綜理會務。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