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本局設各處、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工業行政、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商業行政、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農、林、牧業與自然文化景觀及野生動植物保育、水利行
政、水土保持與農業推廣之監督、水權登記與農業資材之管理及農
會之輔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公、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石油管理、電器、自來水、氣
體燃料導管、鑿井等承裝業與承裝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驗、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等事項。
五、招商處:本市招商行銷之規劃、管理、資訊蒐集及輔導廠商投資規
劃等事項。
六、市場管理處:本市公民營市場管理及市場之規劃、新建、改建、修
建、建地地上物之處理及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企劃、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發
包及其他不屬於各處、科、室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科長、主任、副處長、技正、秘書
、視察、課長、股長、課員、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管理員、辦
事員、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設動物衛生檢驗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處長。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