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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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
中心),由第七點第一項各款所定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以下簡稱
各單位)派員進駐組成,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
,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擔任;執行官一人,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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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經濟發展局應報請市長決定後成立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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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公用氣體或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二)發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或十所以上
一次變電所(含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應變中心於前項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經本府經濟發展局報告指揮
官同意後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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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變中心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市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之救災應變事宜。
(二)協調聯繫各救災相關單位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
(五)其他有關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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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變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廿五號九樓),並
由該局提供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器材及協助操作有關資訊、通訊設施等
行政支援事項。但本府經濟發展局得視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另擇地點成立,並通知相關單位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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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變中心決定成立後,各單位應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進駐,並由指
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災情及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並指示有關應變措施。
(二)各單位進駐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災情及其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並隨時
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四)各單位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府經濟
發展局彙整、陳報。
(五)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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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變中心由下列各單位首長或其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
1.應變中心之設立及幕僚作業之處理。
2.相關公共事業辦理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督導及協調。
3.相關公共事業辦理各項搶修、維護等防災措施及災情查報、彙
整之督導及協調。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二)本府消防局
1.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
2.災情傳遞、彙整、查報及通報之協助。
3.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及相關通訊、照明等設備之設置及維護。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
1.災區現場警戒及治安維護。
2.災區現場蒐證、罹難者鑑識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3.災區現場交通之維護、管制及疏導。
4.災害現場救出物品之保留、處理。
5.保安警力之申請及協勤民力之派遣。
6.災情蒐報之協助。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四)本府工務局:
1.道路、橋樑、堤防及水利等公共設施災情蒐報及搶修復舊。
2.協助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
3.房屋倒塌或招牌、樹木倒折之處理。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五)本府社會局:
1.救災物資之籌備、提供及儲存。
2.救災物資之收受、轉發及管理。
3.志工、慈善團體之聯繫協調。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六)本府衛生局:
1.本市緊急醫療網各責任醫院、衛生所及診所之協調及聯繫。
2.災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設立,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及轉院
處理之協助。
3.災區現場急救醫療器材、藥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七)本府環保局:
1.災區消毒及一般廢棄物清理。
2.流動廁所之調度。
3.災區飲用水水質之管制抽驗。
4.災區毒性化學物質之監控及清理。
5.協調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環境及災害緊急處理相關資訊
。
6.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八)本府教育局:
1.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及設置。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九)本府民政局:
1.區公所災情勘查、統計及災民集結之督導及協助。
2.區公所協助辦理救濟及收容之督導。
3.罹難者殯葬服務之協助。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十)本府交通局:
1.救災人員、器材及物資供應之運輸。
2.災民之疏散接運。
3.災區交通運輸系統之維護。
4.電信、通訊設施搶修及恢復供應之協調。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十一)本府勞工局:
1.災害原因調查及勞工傷亡善後處理之協助。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十二)本府新聞處:
1.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及重建等新聞之發布。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新聞從業人員之接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十三)本府兵役處:
1.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之協調聯繫。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十四)高鳳作戰分區:
1.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之執行。
2.國軍戰情系統蒐集災情資料之提供。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十五)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1.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之協調。
2.國軍戰情系統蒐集災情資料之提供。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十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電信、通訊設施搶修、緊急通訊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電信、通訊設施事項。
(十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電力設施搶修、緊急供電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電力設施事項。
(十八)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1.自來水設施搶修、緊急供水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自來水設施事項。
(十九)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1.煉油廠、油料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煉油廠、油料管線設施事項。
(二十)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1.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瓦斯管線設施事項。
(二十一)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
2.其他有關瓦斯管線設施事項。
除前項各單位外,本府經濟發展局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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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變中心成立時,各救災單位應同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其業務
執掌範圍或應變中心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
緊急應變小組由各單位首長召集所屬人員組成,並指派業務主管,擔
任對外聯繫協調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並派員二十四小時待命,辦理災情通報及突發狀況之反映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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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變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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