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人員協勤誤餐費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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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鄰里培養互助互愛精神,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建立安祥
    和諧之社會,對本市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人員酌發協勤誤餐費
    。

二、支領對象:經本市各區公所核備及接受警察機關輔導之里社區守望相
    助巡守隊。

三、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應接受警察機關輔導下列事項:
  (一)於巡守隊址設置執勤出入登記簿供巡守人員執勤與退勤簽到。
  (二)於巡守區域規劃巡邏路線並設有巡邏簽到表供巡守人員簽到。
  (三)巡守輪值表於次月申領協勤誤餐費時一併附送轄屬分駐(派出、
        駐在)所、分局及區公所,俾便核對。

四、申領基準:
  (一)每日巡守隊時段起迄時間自當日八時至翌日八時止。
  (二)每二小時為一個時段計算基準,未達二小時者不予計算。
  (三)每隊每一時段以申領兩人為限。
  (四)每隊每日可申領四個時段八人為基準,里人口數如超過六千人者
        ,每隊每日可申領四個時段十二人;里人口數如超過九千人者,
        每隊每日可申領四個時段十六人;里人口數如超過一萬二千人者
        ,每隊每日可申領四個時段二十人;以此比例類推。

五、誤餐費支給標準:每人每一時段依預算數額申領新台幣八十元整,預
    算數額調整時,同時調整。

六、申領核發程序:每隊每月誤餐費之申領,各隊依據巡守輪值表、巡守
    人員執勤出入登記簿繕造印領清冊,並附當月巡守輪值表,經隊長證
    明核章後,於翌月三日前送轄屬區公所,經審核後函轉轄屬警察分局
    ,即交轄屬分駐(派出、駐在)所,經輔導員警及主管審核後送回分
    局,分局再予審核無訛後發給巡守隊隊長轉發,分局再憑證送警察局
    核銷。各單位審核時限如下:
  (一)區公所:七日。
  (二)分駐(派出、駐在)所:三日。
  (三)分局:七日。

七、各巡守隊每月之協勤誤餐費應於翌日起兩個月內申領,逾期視同放棄
    。但有正當理由經以書面向轄屬警察分局報備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作業規定:各單位審核誤餐費,其分工如下:
  (一)區公所:審查巡守隊及巡守員有無符合守望相助相關規定。
  (二)警察局:
        1.分駐(派出、駐在)所:審核巡守勤務是否落實。
        2.分局督察組:審核巡守勤務執行有無落實。
        3.分局會計室:誤餐費印領清冊之審核。
        4.警察局保安科:複審巡守勤務執行有無落實。
        5.警察局會計室:誤餐費印領清冊及預算控制。
  (三)各級主官(管)負責(審)核之全責。

九、巡守人員如兼具民防、義警、義交、義刑、義消身分,而於同一時段
    執行巡守勤務,不得重複申領誤餐費。

十、申領本要點之誤餐費,不得再申領「高雄市守望相助基金設置及管
    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發給之夜點費。

十一、誤餐費需從實申請,據實核發,如有冒領或審核不實者,除追回繳
      庫外,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