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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人員協勤誤餐費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高雄市政府(90)高市府警保字第 42617號函修正發 布增訂第7點、第12點;原第7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8點至第11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高雄市政府八十八高市府警保字第 19674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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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9日高雄市政府(89)高市府景保字第757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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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高雄市政府(90)高市府警保字第 42617號函修正發 布增訂第7點、第12點;原第7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8點至第11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巡守隊每月之協勤誤餐費應於翌日起兩個月內申領,逾期視同放棄 。但有正當理由經以書面向轄屬警察分局報備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