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人員協勤誤餐費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高雄市政府(90)高市府警保字第 42617號函修正發 布增訂第7點、第12點;原第7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8點至第11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巡守隊每月之協勤誤餐費應於翌日起兩個月內申領,逾期視同放棄
    。但有正當理由經以書面向轄屬警察分局報備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