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旗津漁港自由長堤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旁碼頭客船停靠管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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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旗津漁港自由長堤陽明高
    雄海洋探索館旁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客船停靠使用秩序與安全
    ,特依漁港法第 5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碼頭可泊靠長度約40公尺,水深約-5公尺,岸上備有繫纜樁。

三、本碼頭僅供獲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許可之客船業者申請作為客船臨時載
    客停靠使用。

四、欲停靠本碼頭之客船須於預定停靠日之三日前(上班日)向本局(07
    -8156219)或本局旗津漁港管理站以電話傳真(07-5716764;請先撥
    通電話轉傳真後再傳真)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視當日本局控管本
    碼頭使用情況回傳核可後方視為核准,凡經本局查獲未經許可擅入漁
    港者,除依相關規定核處外,並得累計違規次數作為日後是否同意停
    靠本碼頭之參據。

五、停靠本碼頭之客船按每噸每日 4元計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每
    月依上月停泊日數結算後通知繳交。

六、客船靠泊本碼頭期間,應自行負責停靠安全及保管,本局不負停靠期
    間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七、客船依先到先停靠為原則,每次最長以 2小時為限,若已有其他船舶
    靠泊須俟該客船駛離後方提供靠泊,且需聽從本局人員指揮靠泊事宜
    。

八、客船靠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
    漁船及渡輪先行,且應避免引起航跡流。

九、停泊本碼頭時,應遵守「漁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

十、違反本須知規定,本局得停止其使用本碼頭。

十一、檢附本碼頭範圍位置圖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