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
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區域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劃定,惟
為讓第二類漁港於劃定作業開始前即能使相關機關及早認知漁港港
區劃定作業,並為減少行政作業流程,爰明定第二項。
三、為因應漁港朝多元化發展,爰增列第三項,俾釐清使用管理等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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