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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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旗津漁港自由長堤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旁碼頭客船停靠管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漁港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現行法規)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
  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區域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劃定,惟
      為讓第二類漁港於劃定作業開始前即能使相關機關及早認知漁港港
      區劃定作業,並為減少行政作業流程,爰明定第二項。
  三、為因應漁港朝多元化發展,爰增列第三項,俾釐清使用管理等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