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訂定
    之。

二、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之職掌
    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機關單
    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防局。
  (二)本府警察局會計室。
  (三)本府警察局民防科。
  (四)本府警察局保安科。
  (五)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六)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七)本府警察局法制室。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主計事項。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組長五人,副組長五人,幹事五人至十人,均由本府警察
    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