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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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議、核准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標準以保障民眾收視權益,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本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
    長兼任;另一人由新聞局視會議需要簽陳市長(聘)派適當人員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二)傳播、財經、會計、法律、電信網路工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四、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本府代表之
    委員,不在此限。

六、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
    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
    視產業經營者、相關公會、協會、工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述
    意見,但應於討論表決前退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局之業務主管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種基金撥付地方之經費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