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校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之教師。必
  要時可經由校教評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同一職級以上教師
  ,組成升等審查小組。而未列為上述小組成員之校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
  會議,並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審查小組所為決議,經校教評會
  認可後,視同校教評會之決議。
  校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
  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校教評會評議
  。校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
  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並將審議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升等資格有不服者,得依教師法、訴願法及行
  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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