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四點、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及本
    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考核實施要點。

二、對象: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

三、事蹟計列原則:
  (一)人事機構優缺點事項:
        1.優點事項:
         (1)積極協助本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辦理各項研
            習或活動者。
         (2)配合推動各項政策及於政策研議或法規研修過程中研提具體
            意見者。
         (3)積極推動各項人事服務措施者。
         (4)發現人事業務各項使用系統操作問題,並積極協助解決者。
         (5)其他未達核予行政獎勵之相關推動人事業務優良事項。
        2.缺點事項:
         (1)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及依法規或配合政策應辦事項,
            未辦理或未依限辦理者。
         (2)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及依法規或配合政策應辦事項,
            未依規定程序或方式辦理,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者。
         (3)依本府或本處規定應辦事項,其錯誤或疏漏情形致影響本府
            或本處作業正確性或時效者。
         (4)各項調查資料未依限完整回報者。
         (5)其他未達核予行政懲處之缺失。
  (二)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配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所
        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各所列細目及考核標準據以計列,
        惟已列入各該人事機構優缺點事項者,不再重複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