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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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計列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二十三、人事人員考核、獎懲及考績,除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總處
        直接辦理外,其餘人事人員,依下列規定:
      (一)人事主管之考核由各該直屬上級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佐理人
            員之考核,由各該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並均應隨時記錄。
      (二)人事人員之獎懲,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二大
            功(過)案件,應陳報總處核定後,送銓敘部審定。
      (三)人事人員之考績,以每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為一審核彙辦單
            位,所屬人事人員之考績,依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
            定,並送銓敘部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核發
            考績通知書;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則由核
            定機構核發。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人事機構人員,未納入人
            事人員銓敘範圍者,按照所在機關一般人員程序辦理。
      (四)人事人員獎懲案件,遇有必要時,得由總處逕予調查,依法
            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辦理具報。人事人員考核、獎懲、考績案件之處理如有不實
            情事,其有關主管或承辦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統一用語,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 (現行法規)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
    管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
    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
    閱。
    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
    考或逕予更正之。
3.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現行法規)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
  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