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人事人員考核、獎懲及考績,除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總處
直接辦理外,其餘人事人員,依下列規定:
(一)人事主管之考核由各該直屬上級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佐理人
員之考核,由各該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並均應隨時記錄。
(二)人事人員之獎懲,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二大
功(過)案件,應陳報總處核定後,送銓敘部審定。
(三)人事人員之考績,以每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為一審核彙辦單
位,所屬人事人員之考績,依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
定,並送銓敘部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核發
考績通知書;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則由核
定機構核發。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人事機構人員,未納入人
事人員銓敘範圍者,按照所在機關一般人員程序辦理。
(四)人事人員獎懲案件,遇有必要時,得由總處逕予調查,依法
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辦理具報。人事人員考核、獎懲、考績案件之處理如有不實
情事,其有關主管或承辦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統一用語,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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