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
    長聘任之。校長、教務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另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
    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因任一性別教師人
    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校教評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教務長代理;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並辦理有關行政業務。
    校教評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
    ,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委
    員遇有利益迴避事項時,應主動迴避。

三、校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
        、學術研究(含進修)等事項單行規章。
  (二)審議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進修及
        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三)審議有關教師教學、研究、著作、服務等事項之績效。
  (四)審議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校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之教師。
    必要時可經由校教評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同一職級以上
    教師,組成升等審查小組。而未列為上述小組成員之校教評會委員仍
    得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審查小組所為決議,經
    校教評會認可後,視同校教評會之決議。
    校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
    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校教評會
    評議。校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
    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並將審議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升等資格有不服者,得依教師法、訴願法
    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五、校教評會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單位協助,相關單位不得拒絕。

六、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項
    ,須先經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送校教
    評會審議。
    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之決議顯與法不合時,校教評會得逕予
    變更之。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