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因犯罪以外之災害致死亡、失蹤、殘廢或因病死亡者,依下列標準 發給救助金: 一、死亡或失蹤者,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殘廢者,比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等級,一級至五級, 每人新臺幣十五萬元;六級至十級,每人新臺幣十萬元;十一級至 十五級,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失蹤船員生還時,應返還救助金額二分之一。但失蹤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