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漁業災害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船員因犯罪以外之災害致死亡、失蹤、殘廢或因病死亡者,依下列標準
  發給救助金:
  一、死亡或失蹤者,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殘廢者,比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等級,一級至五級,
      每人新臺幣十五萬元;六級至十級,每人新臺幣十萬元;十一級至
      十五級,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失蹤船員生還時,應返還救助金額二分之一。但失蹤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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