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未滿一百噸之動力漁船,投保漁船保險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 助: 一、未滿二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二、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三、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補助範圍,以漁船船體保險及附加火險為限;其保險費率及保險金 額,以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