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力漁船保險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設籍本市未滿一百噸之動力漁船,投保漁船保險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
  助:
  一、未滿二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二、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三、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補助範圍,以漁船船體保險及附加火險為限;其保險費率及保險金
  額,以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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