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力漁船保險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投保漁船保險後,應於保險期間內通知保險人檢附下列文件,依
  保險費繳付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請撥明細表。
  二、保險單副本。
  三、要保書影本。
  四、漁業執照影本。
  五、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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