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力漁船保險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投保漁船保險後,因漁船作業區、保險金額或附加火險異動加批
  者,應於保險期間內通知保險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加批保
  險費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請撥明細表。
  二、批單申請書。
  三、批單。
  四、漁船船舶保險明細表影本。
  要保人因故辦理退保退費時,保險人應於三個月內,檢附退費明細表、
  批單及保險單影本辦理繳還保險費賸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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