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路基及軌道定期檢修之項目及週期、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修建養護執行
  方式、設施設備之停用期間、檢修紀錄資料保存等作業規定,由營運機
  構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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