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於捷運系統車站內提供場所設立庇護商店;其比例不得低於附
屬事業總商店數百分之四。
營運機構應提出庇護商店之位置、面積及租金等條件,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本府勞工局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之車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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