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
    干擾之大眾捷運系統。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
    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
    ,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之大眾捷運系統。
三、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四、列車:係指車輛具備規定之標誌,並能在正線上運轉者。
五、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架空線、第三軌、導電軌、迴線及相關之支
    撐裝置。
六、建築界限: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七、號誌:指依形、色、音、電訊等,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運轉
    條件之設施。
八、防護區域:係指受號誌迴路所防護之軌道區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