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海洋局。

  本市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如附表。

  需用土地人因水產養殖物性質特殊,不能依前條規定查估其遷移補償費
  者,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之;
  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