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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需用土地人因水產養殖物性質特殊,不能依前條規定查估其遷移補償費 者,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之; 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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