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因水產養殖物性質特殊,不能依前條規定查估其遷移補償費
  者,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之;
  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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