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動物認養,應擬定動物認養計畫,並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實施。
  前項計畫應明定認養物種、認養金額、經費用途、認養卡之發給及其他
  回饋措施等事項;其認養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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