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58
人,瀏覽人次:
8294522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動物認養,應擬定動物認養計畫,並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實施。 前項計畫應明定認養物種、認養金額、經費用途、認養卡之發給及其他 回饋措施等事項;其認養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