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高雄市壽山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動物認養事宜,增進動物
  飼養福祉,並提昇市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本辦法所稱動物認養,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捐贈認養款項,供動物園
  辦理特定動物圈養環境改善、展場更新、動物典藏、保育、教育及研究
  等業務。

  主管機關為辦理動物認養,應擬定動物認養計畫,並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實施。
  前項計畫應明定認養物種、認養金額、經費用途、認養卡之發給及其他
  回饋措施等事項;其認養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主管機關得發給認養卡予認養人,並得就一定金額以上之動物認養於展
  示場前樹立感謝牌。
  認養人得自捐款日起一年內,持認養卡免費入園。

  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表動物認養成果,或將成果融入動物展示推廣教育計
  畫。

  主管機關應就認養款項設置專戶存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定期公
  開其收支及運用情形。

  認養款項應優先運用於認養人之指定用途,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改善動物圈養環境或展場更新。
  二、辦理動物典藏。
  三、辦理動物保育、教育及研究等工作。
  四、參與動物保育相關事務或會議。
  五、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七、辦理動物認養計畫所需之費用。
  八、其他與動物認養有關之費用。
  未指定用途之認養款項或用於指定用途後之剩餘款,主管機關得運用於
  前項用途。

  認養款項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
  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