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認養款項應優先運用於認養人之指定用途,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改善動物圈養環境或展場更新。
  二、辦理動物典藏。
  三、辦理動物保育、教育及研究等工作。
  四、參與動物保育相關事務或會議。
  五、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七、辦理動物認養計畫所需之費用。
  八、其他與動物認養有關之費用。
  未指定用途之認養款項或用於指定用途後之剩餘款,主管機關得運用於
  前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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