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款項應優先運用於認養人之指定用途,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改善動物圈養環境或展場更新。 二、辦理動物典藏。 三、辦理動物保育、教育及研究等工作。 四、參與動物保育相關事務或會議。 五、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七、辦理動物認養計畫所需之費用。 八、其他與動物認養有關之費用。 未指定用途之認養款項或用於指定用途後之剩餘款,主管機關得運用於 前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