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為之:
一、使用之碼頭、水陸域範圍、位置及使用方式之圖說。
二、有拆除、改建、新(增)建愛河水域沿岸設施之必要者,應檢附設施
    管理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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