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為之: 一、使用之碼頭、水陸域範圍、位置及使用方式之圖說。 二、有拆除、改建、新(增)建愛河水域沿岸設施之必要者,應檢附設施 管理機關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