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船舶或浮具,非經本府交通局許可,不得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或 於愛河水域經營客船營運。 愛河水域內船舶或浮具之通行或停泊,準用內河航行規則。
愛河水域之碼頭及停泊設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需要設置、管理及 維護;其於設置前並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使用前項碼頭或停泊設施之船舶或浮具,得收取 必要費用;其收費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