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執行公務之船舶或浮具應於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前,由機關造冊報
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通行。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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