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河水域內之船舶或浮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入、通行或停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域。但非動力船舶或非動力 浮具符合本府公告開放愛河水域遊憩活動種類及範圍限制者,不在此 限。 二、航行速度超過每小時五浬。但緊急救援不在此限。 三、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