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愛河水域內之船舶或浮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入、通行或停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域。但非動力船舶或非動力
    浮具符合本府公告開放愛河水域遊憩活動種類及範圍限制者,不在此
    限。
二、航行速度超過每小時五浬。但緊急救援不在此限。
三、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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