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民宿專用標識發給之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申請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 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