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民宿專用標識發給之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申請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
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