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不另收費 。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各款規定收費: 一、申請變更擴大面積未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者,依前條規定二 分之一收費;申請變更擴大面積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依前條規定收費。 二、增加或變更觀光遊樂設施項目或增加開發強度,依前條規定二分之 一收費。 三、同時申請前二款之事項,依收費較高之標準收費。 依前項申請變更面積不含土地重劃或地籍圖重測所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