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不另收費
  。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各款規定收費:
  一、申請變更擴大面積未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者,依前條規定二
      分之一收費;申請變更擴大面積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依前條規定收費。
  二、增加或變更觀光遊樂設施項目或增加開發強度,依前條規定二分之
      一收費。
  三、同時申請前二款之事項,依收費較高之標準收費。
  依前項申請變更面積不含土地重劃或地籍圖重測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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