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色民宿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市特色民宿之認定,並依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偏遠地區,由本府觀光局公告之。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特色民宿,指經本府認定具備下列二種
    以上特色項目之民宿:
  (一)生態或景觀特色:具有自然生態、鄉村田園或結合週遭環境資源
        、或與週遭景觀協調一致,並不破壞環境生態原則下有呈現特殊
        風貌。
  (二)文化特色:具有地方傳統文化、習俗之特色或文物典藏、展示、
        藝術創作等,能提供旅客觀賞、知性之旅等住宿環境。
  (三)建築特色:具有傳統性、代表性、意義性之獨特建築物或室內裝
        潢陳設等住宿環境。
  (四)休閒農漁牧特色:結合農、漁、牧等生產活動或讓遊客體驗農漁
        牧休閒生活。
  (五)餐飲美食特色:具有地方傳統特色或自創地方特產美食小吃。
  (六)經營服務特色:表現特殊經營風味、獨具藝術風格、創作特質、
        提供解說諮詢教育服務或具有相關訓練研習認證。

四、申請經營特色民宿者,除檢附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文件外,並
    應提出具體描述符合二種以上特色項目之文件資料。

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應設特色民宿審查小組;其組織及運作
    ,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