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色民宿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