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
  (一)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
  (二)服務單位所在地在本市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職業
        小型車駕駛人。

三、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下列各目所定擔任汽車駕駛人情事之一:
        1.在推薦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2.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
        3.職業汽車駕駛人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4.駕駛人所服務之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或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報名方式如下: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或汽車運輸業者推薦。
  (二)由職業汽車駕駛人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或駕
        駛員職業工會或逕向本府交通局報名。

五、本府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評選,得邀請本府警察局、
    社會局、勞工局與本市轄區內之公路監理機關指派代表各一人及專家
    學者一人至三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選會(以下簡稱評選會)
    為之。
    前項評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如下:
  (一)每年組織評選會,由評選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
        提送評選會評選。
  (三)評選會評定獎勵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核給七十分。
  (二)駕駛人之總違規次數除以最近三年外之駕駛年資,並四捨五入至
        十分位,其商為零者,核給十分;商為零點一者,核給九分,依
        此類推。但商為一以上者,不核給分數。
  (三)最近三年外無違規肇事紀錄之駕駛年資每五年核給一分。但合計
        不得逾五分。
  (四)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每一事蹟各年度
        核給零點五分,但合計不得逾五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
  (五)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由評選會評定其
        各年度加給之分數。但合計不得逾十分:
        1.擔任本府及所屬學校導護志工。
        2.獲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駕駛無障礙運具,表現優良具有實績。
        5.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表揚獎勵,
          或經媒體報導。

八、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